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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前函與最高法院判決見解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3.07.17. 秘臺廳少家二字第103001803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7月17日
主旨:有關本院前函與最高法院判決見解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3年 6月25日法律決字第 10303507630號函。
二、查本院 74年 3月21日秘台廳(一)字第 01155號函就「婿養子緣組入戶」所持見解
,核與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5057號判決所載,收養為養子並與養親之女結婚而遷入
戶籍之意旨,尚無不同。至本院前函附帶說明之婿養子從姓問題,最高法院前開判決
中並未提及,故二者似無見解歧異之問題。
三、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
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
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所作有關法規之函釋,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
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 137、 216、 530號解釋意旨
參照),併予敘明。
正本:法務部
副本: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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