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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法院裁判書是否屬政府資訊,非案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申請89年以前地方法院裁判書,
是否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其他法令相關程序辦理等疑義 1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03.08.04. 院臺廳民一字第103001744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8月4日
主旨:貴院轉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函請釋示法院裁判書是否屬政府資訊,非案件之當事人或
關係人申請89年以前地方法院裁判書,是否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其他法令相關程序
辦理等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3年 6月19日院欽文莊字第1030003896號函。
二、按法院裁判書係法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之文書,核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規定之政
府資訊。又按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
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
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依政府資訊
公開法第 2條規定,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係對於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另有規定者,應優
先適用。
三、自89年起各法院裁判書,除其他法律另有限制公開之規定者外,原則上均已公開,收
錄於本院網站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至於89年以前未收錄於上開系統之裁判書,非案件
之當事人或關係人申請提供,法院應本於權責,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第18條及
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辦理。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
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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