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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示法院裁判書是否屬政府資訊,非案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申請89年以前地方法院裁判書, 是否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其他法令相關程序辦理等疑義 1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03.08.04. 院臺廳民一字第103001744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8月4日
    主旨:貴院轉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函請釋示法院裁判書是否屬政府資訊,非案件之當事人或
       關係人申請89年以前地方法院裁判書,是否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其他法令相關程序
       辦理等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3年 6月19日院欽文莊字第1030003896號函。
     二、按法院裁判書係法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之文書,核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規定之政
       府資訊。又按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
       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
       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依政府資訊
       公開法第 2條規定,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係對於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另有規定者,應優
       先適用。
     三、自89年起各法院裁判書,除其他法律另有限制公開之規定者外,原則上均已公開,收
       錄於本院網站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至於89年以前未收錄於上開系統之裁判書,非案件
       之當事人或關係人申請提供,法院應本於權責,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第18條及
       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辦理。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
       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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