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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涉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權責主管機關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93.11.24. 消署預字第0930023023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主旨:有關「共同管道」內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安裝部分之審查及查驗作業,究否屬消防
機關權管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北市消安字第0九三三三九二0八00
號函辦理。
二、按共同管道由各該主管機關管理,必要時得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為管理;共
同管道內之公共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由各該管線事業機關(構)檢修管理,並定
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共同管道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分有明定。是共同管道內
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安裝部分,其審查、查驗作業暨後續檢修、管理事項,應由該
主管機關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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