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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院就法官受邀擔任會○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系列課程講座,再函詢相關疑義 1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4.08.14. 秘臺人三字第104002068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8月14日
主旨:貴院就法官受邀擔任會○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系列課程講座,再函詢相關疑義 1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4年 7月30日北高行貞人字第1040000794號函。
二、有關貴院法官就本院 104年 7月23日秘臺人三字第1040019190號函復內容,認個案不
得探討之範圍及短期集訓演講可否認屬兼課尚有疑義,說明如下:
(一)本院 102年 4月10日秘臺人三字第1020009486號函略以,法官受邀擔任機關團體
之課程講座,不宜就個案提供法律意見。經查法官倫理規範僅於第17條第 1項前
段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
序公正之言論。」對於判決確定之個案,得否討論,未有明文規範;惟法官受邀
擔任相關課程講座,仍應依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
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
、廉潔、正直形象。」規定辦理。
(二)本院 102年 3月29日院臺廳司一字第1020008508號函轉法官兼職原則及補充定義
略以,法官法第16條所稱「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動」。另本院 102年 8月30日秘臺人三字第1020022260號函略以,為落實法官法
第17條之立法意旨,法官如經權責機關同意利用上班時間兼課(指教授課程且符
合法官法第17條申報要件,如兼任教職工作等),應請事假、休假或加班補休(
含往返路程),且每週利用上班時間兼課時數不得超過 4小時(往返路程所需時
間,不計入 4小時範圍內)。
(三)為避免法官因兼課影響審判業務,爰有前開規範,是如符合上開要件,即須依相
關規定辦理。又授課型態各異,是否屬法官法須規範之兼課性質,須視個案情形
而定。如在機關學校單次性之演講,非屬前開兼課性質,無須依法官法第17條申
報,而係由各機關於請假准駁或機關學校來函邀請時,據以准駁。
(四)貴院法官前申請自 104年 7月29日至同年 8月18日擔任會○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行政訴訟法及案例探討解析」系列課程講座(共上課 9次,每次 3小時,共27小
時,均在上班時間授課),難謂非屬前開定義之兼課性質,故本院前函復須依法
官法第17條規定申報,且每週利用上班時間兼課時數不得超過 4小時。
正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副本: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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