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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電子傳輸方式通知或通報予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家事事件裁判資料,基於節省行
政流程及成本考量,將不再寄送紙本予該管戶政機關。至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8條規定應以書面通知,以及未納入電子傳輸系統之法院基於行政協助立場函送家事事件
裁判之相關函文,仍採取送交紙本方式辦理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5.01.08. 秘臺廳少家二字第105000089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月8日
主旨:法院經由電子傳輸方式通知或通報予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之家事事件裁判資料(含
調解及和解成立筆錄、死亡宣告事件裁定之確定證明書),自即日起,無庸再寄送紙
本予該管戶政機關;請查照轉知並督促所屬妥適辦理電子傳輸事宜。
說明:
一、復貴院 104年11月27日院欽文廉字第1040007082號函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同年月23日
彰院恭家安字第1040001725號函。
二、法院依法律規定職權通知或通報,並經由網路傳輸予內政部之旨揭資料(詳附件 1)
,依戶籍法第48條之 1、第48條之 2、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 6條第 1款、第 9條、戶
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第 2點、第 3點第 4款、第 4點第 3款等規定,戶
政機關應永久保存,並得作為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為節省行政流程及成本,爰不再
寄送其紙本,並請督促所屬確實辦理電子傳輸事宜,以免疏漏。
三、附件 1關於依「收養案件通報內政部兒童局系統」辦理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部分,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 2項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仍請檢送
裁定紙本予該管機關。另附件2 所示,法院基於維護戶籍資料正確之行政協助立場而
寄送予戶政機關之裁判,因法律未規定應依職權通知,故未列入電子傳輸範圍,請仍
以寄送裁判紙本方式辦理。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
江地方法院
副本: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
附件1-法院以電子傳輸方式通知相關機關之家事事件裁判範圍
附件1-1-法院以電子傳輸方式通知之家事事件裁判相關函文及法令一覽表
附件2-法院基於行政協助立場函送家事事件裁判之相關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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