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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員工及各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奉召入營當月薪俸可否支領。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臺四十五央人字第253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一、查役齡公教員工奉召兵役,其薪資應以發至入營之日為準,惟查各機關學校發放薪資
多在每月月初,公教員工一旦奉召入營,如飭令繳還當月超支部份之薪資,往往發生
困難。茲為鼓勵服役起見,所有入營之公教員工一律准予領支當月全月薪資,以示優
待。
二、各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奉召入營,其當月薪津之發給標準,應照前項辦法辦理。(行
政院臺四十五央人字第二五三號函)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08.26. 院授人給字第0九三00二七二一三號函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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