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或退(離)職員工薪津支給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發文字號:行政院臺五十七人政貳字第3117號令函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新進或退(離)職員工薪津(包括統一薪俸、特支費、警務津貼、稅務津貼)之支給應自任免令發佈後到(離)職之日起按日計算。(行政院臺五十七人政貳字第三一一七號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