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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工程及技術性機關總工程司及副總工程司可否支給特支費。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臺六十二人政肆字第2536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臺北市政府所屬工程及專業技術性機關之總工程司及副總工程司,准按各該職等標準支給主
    管特支費(現已改稱主管職務加給)。(行政院臺六十二人政肆字第二五三六五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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