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及技術性機關總工程司及副總工程司可否支給特支費。 發文機關:行政院發文字號:行政院臺六十二人政肆字第25365號函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臺北市政府所屬工程及專業技術性機關之總工程司及副總工程司,准按各該職等標準支給主管特支費(現已改稱主管職務加給)。(行政院臺六十二人政肆字第二五三六五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