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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急救責任醫院」之認定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3.12.09. 內授消字第0930092558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2月9日
    主旨:有關緊急救護辦法第五條釋疑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投消護字第0九三000九0三00號函。
     二、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
       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爰此,緊急救護辦法第五條所
       稱「急救責任醫院」係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為認定原則,與「就
       近適當醫院」採「就近」原則有別。另同條但書所稱「送至其他醫院」係基於「病情
       特殊」,換言之,是否採「就近送醫」,除依傷病患者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外,並
       應以救護技術員專業執勤經驗作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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