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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責任醫院」之認定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3.12.09. 內授消字第0930092558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2月9日
主旨:有關緊急救護辦法第五條釋疑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投消護字第0九三000九0三00號函。
二、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轄區內
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指定急救責任醫院。」,爰此,緊急救護辦法第五條所
稱「急救責任醫院」係依「轄區內醫院之緊急醫療設備及專長」為認定原則,與「就
近適當醫院」採「就近」原則有別。另同條但書所稱「送至其他醫院」係基於「病情
特殊」,換言之,是否採「就近送醫」,除依傷病患者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外,並
應以救護技術員專業執勤經驗作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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