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各機關可否聘僱假退役軍人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臺五十六人字第40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凡軍中假退役或支領退休俸人員,任何機構均可聘僱或任用,惟如就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
機構職員或編制內聘僱人員,則不能兼領待遇,其支領待遇辦法依照有關法令規定,應照下
列辦法辦理:
一、依照陸海空軍軍官在臺期間退伍除役安置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假退伍除役軍官已自行
就業者,應即向國防部申請領取退休俸或退伍金或向輔導會辦理視同輔導就業。
二、假退伍除役軍官自行就任公職或編制內聘僱人員時,其每月所得(包括眷補)高於或
等於假退待遇則假退待遇停發,低於假退待遇則發給其差額。
三、依照陸海空軍軍官退除役給與發放辦法第七條規定,經核定支領退休俸之退伍除役軍
官,爾後如就任政務官或公務人員或軍事單位編制內聘僱人員時,自任職之月起停發
退休俸或補足差額。(行政院臺五十六人字第四0四0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