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銀行之董事可否兼任省縣市參議員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院解字第3486號函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國家銀行如係公司法組織之官商合辦銀行,則其董事不能為公務員,惟政府所指派之官股董事受有俸給者,則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得兼任省縣市參議員。(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八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