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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前任公務員違法經停止任用期間當選參議會副議長應否停其現職。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院字第24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縣參議會副議長與公務員任用法及本法(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之公務員不同,雖於未當選以
    前任公務員時,曾因違法失職受免職並停止任用之懲戒處分,究難據為停其現職之理由。(
    司法院院字第二四八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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