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懲戒法停職人員申請補發俸給,是否應先復職後再補發。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院字第25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現為公務員懲戒法第六條)所定之補給停職期內俸給,應以
    許其復職為先決要件。某公務員因案被長官停職,判決無罪後,縱該管長官未再為何處分,
    要不得遽認為已許其復職,自不發生補給停職期內俸給之問題。(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七0號
    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