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被羈押經停職於判決無罪後可否復職。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院解字第3116號函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公務員在審訊期中,如被羈押,即與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現為第三條)之規定相當,當然停止其職務,但於判決無罪後,並不能排斥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現為第六條第一項)之適用。(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一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