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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員被羈押經停職於判決無罪後可否復職。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院解字第31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公務員在審訊期中,如被羈押,即與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現為第三條)之規定相
    當,當然停止其職務,但於判決無罪後,並不能排斥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現為第六條第一
    項)之適用。(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一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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