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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受行政處分可否提起訴願。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臺四十五訴字第224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查訴願係人民不服官署處分之救濟方法,國民學校教員具有公務人員身份,其因案受行政處
分,雖得向上級官署呈訴,要不得適用訴願法,以提起訴願;其若以訴願方式而提起訴願,
雖與訴願法不合,然尚難謂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之規定,此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三三二
號解釋之意旨而益明。複查訴願法第六條第二項關於答辯之規定既無實體上決定,或關於程
式上決定之案件之限制,則不屬訴願範圍之案件而提起訴願者,如未經受理訴願之官署未為
不應受理之指示時,接受訴願書副本之官署,自可依法答辯。(行政院臺四十五訴字第二二
四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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