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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員可否兼任財團法人董事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31.04.10. 院字第23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31年4月10日
    會館執行委員,如即為財團法人董事,則公務員為之,並不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
    定。(司法院 31.04.10.院字第二三二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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