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可否兼任財團法人董事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31.04.10. 院字第2320號函發文日期:民國31年4月10日 會館執行委員,如即為財團法人董事,則公務員為之,並不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司法院 31.04.10.院字第二三二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