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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得於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32.4.21.院字第25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32年4月21日 公務員之家屬經營商業,係受公務員之委託,以公務員之名義為公務員之計算為之者,自屬
公務員直接經營商業。其受公務員之委託,以自己之名義為公務員之計算為之者,亦屬公務
員間接經營商業。若該家屬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為之者,則非公務員經營商業。又
原係經營商業之人,任為有傣給之公務員者,如不停止其經營,即屬違反本條第一項之規定
,應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