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在報紙雜誌投稿、著作書籍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32.4.28.院字第2508號函發文日期:民國32年4月28日 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本條第一項所謂經營商業。(司法院32.4.28.院字第二五0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