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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得在報紙雜誌投稿、著作書籍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32.4.28.院字第25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32年4月28日
    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本條
    第一項所謂經營商業。(司法院32.4.28.院字第二五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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