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得兼任醫療業務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32.12.3.院字第2616號發文日期:民國32年12月3日 醫師或藥劑師之業務,固為本條所稱之業務,公務員兼任醫師或藥劑師業務者,依法應予以懲處,而其加入醫師或藥劑師之資格,仍不因此而受影響。(司法院32.12.3.院字第二六一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