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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員不得兼任醫療業務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32.12.3.院字第2616號
    發文日期:民國32年12月3日
    醫師或藥劑師之業務,固為本條所稱之業務,公務員兼任醫師或藥劑師業務者,依法應予以
    懲處,而其加入醫師或藥劑師之資格,仍不因此而受影響。(司法院32.12.3.院字第二六一
    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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