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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員不得兼任醫療業務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35.10.7.院解字第3249號
    發文日期:民國35年10月7日
    醫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所稱之業務,公務員雖在公餘時間,亦不得兼任。(司法院35
    .10.7.院解字第三二四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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