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公職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36.2.25.院解字第3376號發文日期:民國36年2月25日 省銀行總經理及中央銀行分行經理,為本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固不得兼任省市縣參議員,但其被選舉權,並非當然停止。(司法院36.2.25.院解字第三三七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