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公職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36.5.31.院解字第3486號發文日期:民國36年5月31日 國家銀行如係公司法組織之官商合辦銀行,則其董事不能認為公務員,惟政府所指派之官股董事受得俸給者,則為本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不得兼任省縣市參議員。(司法院36.5.31.院解字第三四八六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