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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員曾因贓私處罰有案經大赦後,可否擔任公務員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36.10.12. 院解字第37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36年10月12日
    公務員曾因贓私處罰有案者,雖經大赦赦免,仍應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第三款(現為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限制。(司法院36.10.12. 院解字第三七二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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