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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籍公務員前在日據時代任職年資,於聲請退休撫卹時,可否合併計算
發文機關:考試院
發文字號:考試院37.1.20.(37)審字第90號指令函
發文日期:民國37年1月20日 臺灣省籍公務員前在日據時代任職年資,於聲請退休撫卹時准予從寬併計(依退休法及撫卹
法標準,核給退休金及撫卹金),惟對於雇員年資之計算,仍須依照三十五年十月九日考試
院令准備案之臺籍人士在日本統治時代曾任雇員年資敘薪變通辦法所定雇員三年比照委任職
一年計資之規定辦理。(考試院37.1.20.(37)審字第九0號指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