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得於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37.1.24.院解字第3812號發文日期:民國37年1月24日 公務員之父兄經營商業,如係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而為之者,雖公務員與之同居或共財,亦非公務員經營商業。(司法院37.1.24.院解字第三八一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