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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員得於辦公時間外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37.1.24.院解字第3812號
    發文日期:民國37年1月24日
    公務員之父兄經營商業,如係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而為之者,雖公務員與之同居或
    共財,亦非公務員經營商業。(司法院37.1.24.院解字第三八一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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