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曾受懲戒處分,可否再為公務員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37.02.02. 院解字第3831號函發文日期:民國37年2月2日 未曾科處罪刑僅受懲戒處分之公務員,除在停止任用期間內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現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情形外,並非不得再為公務員。(司法院37.02.02. 院解字第三八三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