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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員曾受懲戒處分,可否再為公務員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37.02.02. 院解字第38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37年2月2日
    未曾科處罪刑僅受懲戒處分之公務員,除在停止任用期間內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
    現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情形外,並非不得再為公務員。(司法院37.02.02. 院
    解字第三八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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