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員服務法「撤職」之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37.06.21. 院解字第401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37年6月21日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移送懲
    戒。(司法院 37.06.21.院解字第四0一七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