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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委員可否兼任官吏 發文機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發文字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38.01.06. 釋字第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38年1月6日
    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則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
    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38.01.06. 釋字第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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