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臺灣省青年服務團年資可否採計 發文機關:銓敘部(發文字號:銓敘部(40)臺地三字第36號代電函)發文日期:民國40年1月1日 臺灣省青年服務團團員服務期間比照委任職計資雖事無前例,但為策勵青年服務精神,本部同意如服務期間,所任工作與擬任職務生質相當者,其年資准予採計。(銓敘部(40)臺地三字第三六號代電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