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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可否經營商業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40.10.23. 臺(40)內字第57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0年10月23日 查立法委員係由選舉產生之人民代表,參照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四八二號對於縣參議員
及議長之解釋,似與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人員不同,況立法委員有由商業團體選出者,如
其不能兼營商業,於理似非所宜,是則立法委員應不屬於公務人員,並得兼營商業。(行政
院 40.10.23.臺(40)內字第五七0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