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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臨時雇員曾因贓私處罰有案可否再予雇用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41.07.(41)臺三字第01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1年7月1日
    依「刑法」第十條之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且人事管理要在澄清吏
    治,雖為臨時雇員,亦係從事公務,既曾因贓私處罰有案,自應不予錄用。(銓敘部41.07.
    (41)臺三字第0一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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