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是否屬於公務員範圍 發文機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發文字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08.18. 釋字第5號函發文日期:民國41年8月18日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08.18. 釋字第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