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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是否屬於公務員範圍 發文機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發文字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08.18. 釋字第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1年8月18日
    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08.
    18. 釋字第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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