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黨書記長是否屬公務員範圍 發文機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發文字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09.29. 釋字第7號函發文日期:民國41年9月29日 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公務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09.29. 釋字第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