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可否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發行人或編輯人 發文機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發文字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09.29. 釋字第6號函發文日期:民國41年9月29日 公務員對於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人,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兼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09.29. 釋字第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