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可否兼任報社社長、經理及記者 發文機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發文字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11.22. 釋字第1號函發文日期:民國41年11月22日 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業經本院釋字第六號解釋有案,至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亦不得兼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11.22. 釋字第十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