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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監察委員可否兼任國立編譯館編纂 發文機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發文字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2.05.15. 釋字第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2年5月15日
    國立編譯館編纂按照該館組織條例規定係屬公職,依憲法第一0三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2.05.15. 釋字第十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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