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可否兼任國立編譯館編纂 發文機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發文字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2.05.15. 釋字第7號函發文日期:民國42年5月15日 國立編譯館編纂按照該館組織條例規定係屬公職,依憲法第一0三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2.05.15. 釋字第十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