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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立、監委員是否屬有給公職 發文機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發文字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2.08.04. 釋字第2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2年8月4日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係依法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自屬公職,既依法支領歲費公費,應認
    為有給職。(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2.08.04. 釋字第二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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