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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職範圍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發文字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3.11.17. 釋字第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3年11月17日
    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3.11.17. 釋字第四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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