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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間內可否充任公務員 發文機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發文字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4.11.21. 釋字第5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4年11月21日
    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
    ,非不得充任公務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4.11.21. 釋字第五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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