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犯公務上詐欺及侵佔公物判處罰金,可否擔任公務員 發文機關:行政院發文字號:行政院45.07.05. (45)臺人字第3653號函發文日期:民國45年7月5日 因公務上詐欺及侵佔公務上持有物經法院判處罰金之刑,並未受有緩刑之宣告者,自應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現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不得任用之限制。(行政院45.07.05. (45)臺人字第三六五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