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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人員受有懲戒處分者,於依法復職後辦理休假時,其懲戒處分究應自停職之日起算,抑
自核定受處分之日起算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46.01.01. (46)臺特一字第1042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6年1月1日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六條第二款(按現為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務人員在休假
之前一年曾受懲戒處分者不予休假,其懲戒處分依照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
(按現為第九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應以核定執行之日期為準。
二、此項奉令前因停職人員受有懲戒處分者,於依法復職後辦理休假時,自應以其經懲戒
處分核定之日期為準,而定其應否休假。(銓敘部 46.01.01. (46)臺特一字第一
0四二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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