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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明訂公假、公出及公差之適用範圍
發文機關:考試院
發文字號:考試院 46.01.01. (46)臺試秘二字第0842號函(二)
發文日期:民國46年1月1日 查考試院(四六)臺試秘二字第0八四二號函釋:「公差與公假,有
顯著之區別;前者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後者為請假規則第三條(按現為第四條)
所明定。」又公出與公差性質上並無不同。惟公出通常指短時外出處理公務,不涉及差旅費
之報支;公差則適用差旅費報支之規定。(考試院 46.01.01. (46)臺試秘二字第0八四
二號函(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