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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病假已逾規定期限可否給予休假
發文機關:考試院
發文字號:考試院 46.01.01. (46)臺試秘一字第084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6年1月1日 因事或病請假已逾規定限期者,如合於休假之規定時仍得給予休假,
惟此類人員請假既多,如確屬成績甚差,各機關可運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六條第一款(
按現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消除其休假,又應休假人員如確因業務需要,並經本人同
意者得酌就其應休假期間,改為半天辦公。(考試院 46.01.01. (46)臺試秘一字第0八
四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