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出席會議及參加私人所兼職之活動給假疑義 發文機關:考試院發文字號:考試院 46.01.01. (46)臺試秘二字第0844號函發文日期:民國46年1月1日 公務人員代表其本機關出席各種會議,屬於公差性質,不得與公假混為一談,至因私人兼職參加各種活動時,如其兼職係依據法律所明定者仍作公差論,如非為法律所明定者,應請事假。(考試院 46.01.01. (46)臺試秘二字第0八四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