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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俸給公務員可否兼營醫業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46.01.01. (46)臺內字第617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6年1月1日 無俸給之公務員執行醫師業務應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
限制,而所謂無俸給之公務員當以機關組織法上並無其正式編制及機關經費中並無其俸給預
算之公務員為限,如機關中有其正式編制及俸給預算之公務員,則不能因其辭受俸給後而視
為無俸給人員在外間兼營業務。(行政院 46.01.01. (46)臺內字第六一七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