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差」之涵義為何 發文機關:考試院發文字號:考試院 46.01.01. (46)臺試秘二字第0842號函(四)發文日期:民國46年1月1日 公差與公假,有顯著之區別,前者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後者為請假規則第三條(現為第四條)所明定。是以「公差」須經機關指派,且執行之任務應屬公務始可。(考試院 46.01.01. (46)臺試秘二字第0八四二號函(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