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職如其本職無公費,可否支領兼職公費 發文機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發文字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46.01.09. 釋字第71號函發文日期:民國46年1月9日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謂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當係指兼職之公務員,僅能支領本職之薪及公費而言,其本職無公費而兼職有公費者,自得支領兼職之公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6.01.09. 釋字第七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