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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自來水廠低級土木及電機人員、警員,可否參加公保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47)臺特三字第120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47年1月1日
縣市自來水廠低級土木及電機人員,如係公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所稱編制內有給人員,自應
一律參加本保險,至市警察局派駐該廠警員,如已佔市警察局編制員額,該廠支付俸給,並
係列入政府預算者,為扣繳保險費方便,可暫由該廠代辦要保手續,並應事先通函該市警察
局查照,以免重複。上項人員如未佔警察局編制員額即屬額外人員,應暫緩參加公務人員保
險。(銓敘部(47)臺特三字第一二0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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