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應徵受特技預備軍官訓練期間可否給予公假 發文機關:行政院臺發文字號:行政院臺52. 內字第4516號函發文日期:民國52年1月1日 公職人員應徵服特技預備軍官訓練者,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應保留底缺,惟其訓練時間短暫,並比照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三條後段國民兵徵訓之規定予以公假。(行政院臺52. 內字第四五一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