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考試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職人員應徵受特技預備軍官訓練期間可否給予公假 發文機關:行政院臺
    發文字號:行政院臺52. 內字第45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2年1月1日
    公職人員應徵服特技預備軍官訓練者,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應保留底缺,惟其訓練時間
    短暫,並比照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三條後段國民兵徵訓之規定予以公假。(行政院臺52. 內
    字第四五一六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