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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油廠新建油槽實施檢查依據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94.06.14. 消署危字第0940011547號
發文日期:民國94年6月14日
主旨:有關 貴公司所詢「大林煉油廠 D-113~D-117 儲槽新建工程」之新建油槽係依據「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實施檢查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
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3 項辦理檢查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 94 年 6 月 10 日興大施發字第 0940000747 號函。二、查消防法第 1
5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略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
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故倘 貴
公司屬「石油管理法」規範之石油業者,其所設置儲油槽應依「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
管理規則」規定辦理,無「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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